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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处置群体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编辑:汪海林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将集体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推进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转发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联动处置,及时妥善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上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班玛。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2、联动处置。信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信访部门牵头和指导、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3、依法办理。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和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处置集体访的领导机构为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办作为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集体访的受理及具体联络、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各乡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事业企业、法院和检察院、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信访工作专职人员,应根据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县信访办的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集体访,县信访办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有一名县信访办领导或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在事件的发生现场,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上访,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并将处理情况向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和其他县领导汇报,并做好集体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乡镇、各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信访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各乡镇、各单位第一把手要履行好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发生集体访时,上访问题涉及哪个乡镇或单位,哪个乡镇或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当信访人采取违反《信访条例》的过激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到场加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必要时对个别带头闹事者采取果断措施,维护信访秩序。
  四、处置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群众5人以上列为集体访,本预案将其分为一般集体访(6-9人)和重大集体访(20人以上)两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五、处置措施
  对一般集体访,如反映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县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对重大集体访或一般集体访,如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的,则引用以下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一)信访人推选代表。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由信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指定地点,其他信访人由县信访办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信访接待室)等候。同时,县信访办应先了解初步情况,安抚信访人,迅速通知相关乡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处理,并视情况向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汇报情况。
  (二)职能部门到场处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所在乡镇负责人或信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指定接待室参与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信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三)县领导接访。如信访人对有关乡镇或职能部门的处理不满意,还要继续闹事时,县信访办就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报告情况,根据县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批示,信访办及时将批示转达县分管领导。县分管领导接到信访办通知后,要立即到场处理,亲自接访群众,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能够当场解决的,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立即予以解决。
  (四)县领导约访。
  1、对于问题较复杂,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方能答复解决的,或者县分管领导公务繁忙或出差在外不能及时接访的,县信访办应向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报告,提出约访。由上访所涉及问题的县分管领导确定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县信访办应把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告知信访人,并要求选出5名(含5人)以内的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上访县分管领导。
  2、对于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列措施:
  (1)县信访办应做好引发重大集体上访的隐患排查工作,把集体访化解在发生之前。定期将重复访、群体访、越级访、积案等信访问题编制简报,及时报送县委书记、县长,由县委书记、县长和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确定是否约访和约访的县分管领导。
  (2)接到约访任务的县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或亲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与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可成立专门处理小组。
  (3)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前提下,县分管领导确定约访的时间和地点,由县信访办告知信访人约访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按规定选派代表来上访。
  (4)县分管领导按约定接访信访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县信访办要派员参加。
  (5)约访结束后,写出报告,将上访事由、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等问题报县委书记、县长。
  (6)县委书记、县长阅处约访报告,并批示。
  (7)县信访办对约访案件的处理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8)县信访办对约访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
  (五)县信访办和公安部门维持秩序。如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县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县信访办要向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报告,提出由公安部门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的要求。经县领导同意后,县信访办向公安部门通报信访警报。接到警报后,公安部门立即启动专项应急处理预案,派出警力到场对信访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县公安部门要视信访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六)县信访办跟踪督办。县信访办要对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办理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和县分管领导接访中的批示,进行跟踪督办。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县领导批示认真办理,如本乡镇、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马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求共同解决。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县信访办报告。
  (七)越级集体访处置。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省甚至进京上访,县信访办应及时向县委书记、县长及分管信访工作的县领导汇报情况,并根据集体上访情况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和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必要时由上访所涉及问题的县分管领导带队。公安部门要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上级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八)县信访办汇报重大或越级集体访情况。县信访办应对重大或越级集体访及约访的整个过程作记录,对集体访的形成、经过、原因、建议等写成汇报材料,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九)公安部门制订专项预案。公安部门要就应对集体访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组成应急处理小组,送县信访办备案,以便及时沟通和协调。
  六、工作纪律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集体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不把办结情况回报县领导和县信访办的;
  (二)对本预案不执行或贯彻不力,造成矛盾激化、集体访升级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集体访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解决,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重大集体访的;
  (四)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集体访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失当,误报、漏报、瞒报,或者压制有关乡镇、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六)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在处置集体访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七)在预防和处置集体访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